Dining Brands Group 隐私政策
Dining Brands Group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处理和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为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向信息主体介绍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相关程序和标准,并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制定并公开以下隐私政策: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另行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等。

确认会员注册意向、提供会员服务所需的本人识别和认证、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提供统一会员服务、防止服务的不正当和非授权使用、确认年龄、各种告知和通知、投诉处理及顾客咨询等信访处理、纠纷调解所需的记录保存

Dining Brands Group株式会社的品牌加入和咨询、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确认和处理投诉内容

新服务(产品)开发及特色化、活动等宣传信息的传递、根据人口统计学特点提供服务及刊登广告、了解访问频率或对会员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服务满意度调查及管理

2.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公司正在制定程序,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列为“必填项”,其他个人信息列为“可选项”。此外,公司不会因用户不提供所需的最少范围个人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该服务。

区分 类型 收集项目
注册Dining Brands Group统一会员时 必输 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信息(CI)
可选 地址
咨询海外业务时 必输 姓名、电话号码、职务、电子邮件地址
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举报时 必输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举报内容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信息。

-
IP地址、访问日志、国家/地区、Cookie、服务使用记录、不正当使用记录、设备信息(操作系统、型号、UUID等的唯一编号、广告标识符、语言、运营商信息)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收集额外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另行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公司不收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管期限

公司原则上在实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后立即销毁该信息。但是,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获得用户的同意时会保管至规定或同意书上的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在实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后立即销毁。但是,公司为了预防因个人信息盗用等原因导致的非自愿的会员注销、反复的会员注销和重新注册而后的不正当使用,经会员注销三个月后销毁个人信息。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保存个人信息,公司将在该时间内安全地保存并删除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将其存档的信息用于其存档目的,其保留期如下:

保存项目 保存时间 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的记录 5年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货款结算及货物等供应记录 5年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 3年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关于显示和广告的记录 6个月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网站访问记录 3个月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及同法施行令第41条

4.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

当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实现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等无需继续使用个人信息时公司会及时销毁个人信息。

销毁程序

用户为会员注册等过程中输入的信息在实现目的后,将根据本隐私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保存期限保存一段时间后进行销毁。

※详细内容请参考“3.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的内容。

销毁方法

公司以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如为纸质文档方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则用粉碎机进行粉碎或销毁。

5.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只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中规定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只有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获得用户同意、法律有特殊规定等情况下,公司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项第1号规定,经用户同意,仅在必要的最低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

提供对象 提供目的 提供项目 保存和使用期限
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投诉时为调查需要向相应的Dining Brands集团成员公司提供 确认和调查事实关系,奖励和惩戒等后续措施,为保护举报者进行监控等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举报内容 截至实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6. 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

为了顺利开展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情况如下:

受托人 委托业务
(株)CND FACTORY 服务运营、系统管理和运营、系统维护、会员管理
(株)HAO COMMUNICATION 网站服务运营

如果委托的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隐私政策进行公开。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执行委托业务的目的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应采取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7. 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成立专门组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个人信息,安装和更新安全程序

物理措施:建立并运营对机房等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的出入管制程序

8.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公司使用“Cookie”存储并随时加载用户使用信息,以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便利。Cookie是用于网站运营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存储在用户的PC或移动设备上。

1) 用户可以通过Web浏览器选项设置来设置允许、阻止Cookie等。但是,如果您拒绝保存Cookie,可能无法使用定制化服务。

网络浏览器的Cookie允许/阻止设置

-
Chrome:Web浏览器设置>隐私与安全>删除互联网使用记录
-
Edge:Web浏览器设置>Cookie和网站权限>管理和删除Cookie和网站数据

手机浏览器中Cookie的允许/阻止设置

-
Chrome:手机浏览器设置>隐私与安全>删除互联网使用记录
-
Safari:手机设备设置>Safari>高级>阻止所有Cookie
-
三星互联网:手机浏览器设置>互联网使用记录>删除互联网使用记录

9. 用户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用户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和要求撤销个人信息等权利(以下简称“权利行使”)。

用户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规定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会及时采取措施。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收集对象,则用户不得要求公司删除该个人信息。

公司确认行使权利的人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10. 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公司通过制定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方针,告知您个人影像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使用和管理。

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以设施安全和管理、预防犯罪和火灾为目的,安装和使用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和拍摄范围
安装位置 安装数量 拍摄范围
总部 21台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培训室 9台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R&D中心 19台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物流中心 34台 办公室、仓库入口及内部等
生产工厂 28台 办公室、工厂入口及内部等
直营卖场 9台 卖场入口及内部等

管理负责人及授权访问人
-
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影像信息,并处理与个人影像信息相关的投诉,公司设有以下个人影像信息管理负责人和授权访问人。
区分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管理负责人 总务Team长 02-6204-3406
授权访问人 总务Team负责人
每个安装地点的负责人和保安人员

个人影像信息的拍摄时间、保管时间、保管地点及处理方法
安装位置 拍摄时间 保管期限 保管场所
总部、培训室、R&D中心、直营卖场
物流中心、生产工厂
24小时 10天 办公室内部
物流中心,生产工厂 24小时 30天(根据拍摄容量不同) 办公室内部
-
处理方法:记录和管理个人影像信息的非指定目的使用、第三方提供、销毁、阅览等要求事项,并在保管期满时以不可恢复的方式永久自动删除(破碎或销毁打印件)。但是,通过自动删除功能删除的个人影像信息仅限于总部、培训室、R&D中心和直营卖场,不会创建个人影像信息销毁管理台账。

关于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安装和管理业务的委托

-
公司按如下方式委托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安装和管理业务,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确定个人信息管理安全要求。
受托企业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株)S-1 姜元久 1588-3112

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相关事项

-
确认方法:提前联系个人影像信息管理负责人后访问即可。
-
确认地点:想要确认个人影像信息的营业场所和卖场

对用户个人影像信息阅览等要求采取的措施

-
用户可以随时向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管理员要求查看、确认或删除有关个人影像信息。但仅限于拍摄到用户的个人影像信息。
-
公司收到阅览、确认或删除个人影像信息要求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个人影像信息的安全措施

-
公司处理的个人影像信息通过加密措施等进行安全管理。另外,公司作为保护个人影像信息的管理措施,对个人影像信息的访问权限进行了不同等级的授权,为了防止个人影像信息的伪造、篡改,对个人影像信息的生成时间、阅览时的阅览目的、阅览者、阅览时间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除此之外,公司还安装锁定装置,以确保个人影像信息的物理安全。

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

-
如果根据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进行内容的追加、删除和修改,将在施行日期至少7天前通过公司网站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
-
施行日期:2025年2月18日

1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公司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损失补救等目的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用户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失补救等相关的事项。公司会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的咨询。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合规经营室室长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电话:02-6204-3406
-
电子邮件地址:privacy@diningbrands.co.kr

此外,用户还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以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此外,有关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的举报、咨询,请向以下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无区号)182(ecrm.police.go.kr)

12. 隐私政策的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

查看上一个版本 隐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