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另行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等。
①确认会员注册意向、提供会员服务所需的本人识别和认证、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提供统一会员服务、防止服务的不正当和非授权使用、确认年龄、各种告知和通知、投诉处理及顾客咨询等信访处理、纠纷调解所需的记录保存
②Dining Brands Group株式会社的品牌加入和咨询、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确认和处理投诉内容
③新服务(产品)开发及特色化、活动等宣传信息的传递、根据人口统计学特点提供服务及刊登广告、了解访问频率或对会员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服务满意度调查及管理
①公司正在制定程序,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列为“必填项”,其他个人信息列为“可选项”。此外,公司不会因用户不提供所需的最少范围个人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该服务。
区分 | 类型 | 收集项目 |
注册Dining Brands Group统一会员时 | 必输 | 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信息(CI) |
可选 | 地址 | |
咨询海外业务时 | 必输 | 姓名、电话号码、职务、电子邮件地址 |
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举报时 | 必输 |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举报内容 |
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信息。
公司原则上在实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后立即销毁该信息。但是,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获得用户的同意时会保管至规定或同意书上的期限。
①用户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在实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后立即销毁。但是,公司为了预防因个人信息盗用等原因导致的非自愿的会员注销、反复的会员注销和重新注册而后的不正当使用,经会员注销三个月后销毁个人信息。
②如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保存个人信息,公司将在该时间内安全地保存并删除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将其存档的信息用于其存档目的,其保留期如下:
保存项目 | 保存时间 | 法律依据 |
关于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的记录 | 5年 |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
货款结算及货物等供应记录 | 5年 |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 | 3年 |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
关于显示和广告的记录 | 6个月 |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
网站访问记录 | 3个月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及同法施行令第41条 |
当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实现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等无需继续使用个人信息时公司会及时销毁个人信息。
①销毁程序
用户为会员注册等过程中输入的信息在实现目的后,将根据本隐私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保存期限保存一段时间后进行销毁。
※详细内容请参考“3.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的内容。
②销毁方法
公司以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如为纸质文档方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则用粉碎机进行粉碎或销毁。
公司只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中规定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只有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获得用户同意、法律有特殊规定等情况下,公司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①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项第1号规定,经用户同意,仅在必要的最低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
提供对象 | 提供目的 | 提供项目 | 保存和使用期限 |
通过伦理经营举报栏投诉时为调查需要向相应的Dining Brands集团成员公司提供 | 确认和调查事实关系,奖励和惩戒等后续措施,为保护举报者进行监控等 |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举报内容 | 截至实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为了顺利开展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情况如下:
受托人 | 委托业务 |
(株)CND FACTORY | 服务运营、系统管理和运营、系统维护、会员管理 |
(株)HAO COMMUNICATION | 网站服务运营 |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成立专门组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
②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个人信息,安装和更新安全程序
③物理措施:建立并运营对机房等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的出入管制程序
公司使用“Cookie”存储并随时加载用户使用信息,以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便利。Cookie是用于网站运营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存储在用户的PC或移动设备上。
1) 用户可以通过Web浏览器选项设置来设置允许、阻止Cookie等。但是,如果您拒绝保存Cookie,可能无法使用定制化服务。
①网络浏览器的Cookie允许/阻止设置
②手机浏览器中Cookie的允许/阻止设置
①用户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和要求撤销个人信息等权利(以下简称“权利行使”)。
②用户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规定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会及时采取措施。
③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收集对象,则用户不得要求公司删除该个人信息。
④公司确认行使权利的人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公司通过制定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方针,告知您个人影像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使用和管理。
安装位置 | 安装数量 | 拍摄范围 |
总部 | 21台 |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
培训室 | 9台 |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
R&D中心 | 19台 | 办公室入口及内部等 |
物流中心 | 34台 | 办公室、仓库入口及内部等 |
生产工厂 | 28台 | 办公室、工厂入口及内部等 |
直营卖场 | 9台 | 卖场入口及内部等 |
区分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管理负责人 | 总务Team长 | 02-6204-3406 |
授权访问人 | 总务Team负责人 | |
每个安装地点的负责人和保安人员 |
安装位置 | 拍摄时间 | 保管期限 | 保管场所 |
总部、培训室、R&D中心、直营卖场 物流中心、生产工厂 |
24小时 | 10天 | 办公室内部 |
物流中心,生产工厂 | 24小时 | 30天(根据拍摄容量不同) | 办公室内部 |
受托企业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株)S-1 | 姜元久 | 1588-3112 |
公司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损失补救等目的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用户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失补救等相关的事项。公司会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的咨询。
此外,用户还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以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此外,有关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的举报、咨询,请向以下机构咨询。
本隐私政策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